南平市莆田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平市莆田商会。
第二条 本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企业和谐发展的需要而成立,由在南平从事生产经营的莆田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成,属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、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广泛联系和团结在南平的莆田籍企业、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,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促进莆田籍企业、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,促进南平和莆田两地的经济社会交流、合作与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平市工商联、莆田市工商联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450号
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
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能: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莆田籍企业、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加强莆田籍企业、企业家及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协作支持;沟通与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、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的联系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承办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;沟通与莆田家乡和异地莆田商会的联系,促进莆田家乡和异地莆田商会更好地了解支持南平的莆田籍企业、企业家及个体工商户,促进莆田家乡、异地莆田商会和南平莆田籍企业、企业家及个体工商户共同发展。
第七条 本会任务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引导会员爱国、守法、敬业、诚信。
(二)对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,接受会员咨询,听取会员意见,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。
(三)为会员提供商贸信息,对会员企业拓展业务进行研讨、帮助。
(四)为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,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。
(五)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,发挥桥梁作用。
(六)办好会刊,大力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。
(七)创造条件,建立互助平台,创办会属企业,创造经济收益,为商会的运作经费和会员的福利事业提供经济来源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会员
(一)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(二)经福建省、南平市及各县(市、区)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莆田籍人士经营的南平市工商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只要经营稳定、信誉良好、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入会。入会程序是:提出书面申请,经初审合格后,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发给会员证书。会员在本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(二)在本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。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。
(二)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,为会员之间开展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。
(三)按时缴纳会费,会费标准,第一届,会长30万元,常务副会长5万元,副会长3万元,理事1万元,会员1千元。连选连任或连续会员,下一届原则上不再交纳会费。凡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(四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
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
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(或会员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(或会员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由理事会召集,会长主持。
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的职责:
(一)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。
(二)审议和批准本会下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。
(三)讨论修改本会章程。
(四)选举产生理事会,包括会长一名,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,监事长一名。
(五)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负责。
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选举产生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。
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两次。理事会会议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,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提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、监事长人选。
理事会设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、理事若干名。
理事会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决议。
(二)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三条 监事会
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、副监事长一名、监事一名。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长不得兼任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。
监事会职责:
(一)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。
(二)参加理事会会议。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报告工作。
(四)提出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的议案。
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收入。
(二)赞助收入。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五条 会费主要作为商会基金,基金增值用于商会工作经费。
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接受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、监事会的审查监督和民政部门的检查监督。
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,只供本会业务活动范围的资金收付,不准出租、出借或转让。
第十八条 本会财务支出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核,会长审批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授权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,必须遵循“开源节流、量入为出”的原则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审议决定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大会)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